自己居住的房子竟有人起诉要求腾退,王某一直都很纠结,但自认为稳操胜券。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需将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屋腾退给产权人李某。
1999年王某与A建筑公司签订出售沙石的协议,约定王某向A公司承建的B小区工地供应沙石。工程完工后,双方经结算A建筑公司需支付王某沙石款7万元,因A公司资金紧张故该款一直没有支付。王某遂强占了B小区一单元一楼东户的住房,多年来一直也无人过问,王某认为A公司已经默认了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就堂而皇之地装修入住了。
2010年11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A公司将B小区一单元一楼东户的房屋出卖给李某,2012年1月李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这时李某发现房屋内有人居住,经多次协调,双方均无法沟通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腾退房屋。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李某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原告李某已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物权,原告依法有权收回房屋,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某辩称A公司拖欠沙石工程款7万元,因该债权与房屋物权无关,王某可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