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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员跳车避险受伤 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作者:葛育春  发布时间:2012-12-21 11:06:15 打印 字号: | |

2010109,原告以其所有货车在被告处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1年。当月25日,原告驾驶员刘某(内载乘员王某)驾驶该车载货沿沿江路由东向西行至池州市贵池区沿江路与翠柏北路交叉口时,刹车失灵,货车侧翻,乘员王某跳车避险受伤,原告共花去王某医疗费2万元,但保险公司拒赔。为此,原告诉至蚌山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跳车人员系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

蚌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系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置身在车辆上,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及“车上人员”是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确乘坐在货车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刹车失灵,随着其跳车并在车外受伤,事故发生时,其已置身车外,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该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两项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蚌山法院作出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2万元的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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