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认为,跳车人员系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正当。
蚌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系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置身在车辆上,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及“车上人员”是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确乘坐在货车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刹车失灵,随着其跳车并在车外受伤,事故发生时,其已置身车外,已由原来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范围。该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两项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蚌山法院作出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2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