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离婚不“离家”,蚌埠的欧阳女士为此很“头疼”,蚌山法院日前对此案的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
20年的婚姻走都了尽头,2007年10月,欧阳女士和陈先生经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2月登记结婚,1992年7月生育一子。
离婚时双方约定:儿子陈陈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仅给女方全部工资;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家中一切财产。因离婚当时陈陈正值高中学习阶段,出于对孩子学习及健康成长的考虑,欧阳女士和陈先生协商后口头约定,陈先生仍居住在家中,直至孩子考取大学。2008年7月,两人为此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陈先生在2010年7月份自己搬出,如不搬将强制执行。陈先生并在协议上签名予以认可。2010年9月,陈陈被北京一所大学录取。而陈先生承诺的搬出时间也已至。欧阳女士在多次要求其搬出均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从家中搬出。
庭审中,陈先生辩解其曾与欧阳女士私下约定,房屋、工资都给原告,陈先生可以长期居住在房内。但离婚后一年半左右,欧阳女士便开始让他搬走,欧阳女士的要求没有任何道理。故拒绝搬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欧阳女士和陈先生于2007年10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本案诉争房屋产权归欧阳女士,现欧阳女士要求陈先生从房屋内搬出,其请求合法、合理,故予以支持。陈先生辩解其与欧阳女士曾私下约定,其可以长期居住该房,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法院最终判令陈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房内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