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一起物件致人损害纠纷。
同时,小徐在住院治疗期间,小年向其出具了保证书一份,载明:“因我家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小徐摔伤,现在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除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外,本人承担50%责任,并承担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特此保证。一个月内出院不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一个月以外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的50%。保证人:小年 2012年11月26日”后,小年支付给小徐5000元医药费。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小徐踩中小年违法搭建的水泥踏板从而摔伤,小年应当对小徐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徐在未取得老代和小年的同意、且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爬上老代家的房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故小徐对自身的伤情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小徐的伤情,法院最终判令小徐和小年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即34786.03元,扣除小年已支付的5000元,应付29786.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