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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家办喜事 帮倒忙己摔伤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2-12-25 11:27:09 打印 字号: | |

日前,蚌山法院审结一起物件致人损害纠纷。

20121123,小徐因其亲戚家要办喜事前去帮忙。后得知第三人老代家面临拆迁量房,因老代家的房屋与小年家的房屋毗邻,小徐在未得到老代及小年的同意下擅自爬上老代家的房顶查看房屋面积情况,在踩到小年搭建于两家房顶间的水泥踏板时不慎摔落。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体骨折、头皮血肿、头皮挫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39天,花费医药费12929.20元。事后,小徐的伤情经过司法鉴定,被评定为颈部活动功能障碍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小徐提起诉讼。

同时,小徐在住院治疗期间,小年向其出具了保证书一份,载明:“因我家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小徐摔伤,现在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费用,除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外,本人承担50%责任,并承担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特此保证。一个月内出院不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一个月以外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的50%。保证人:小年 20121126日”后,小年支付给小徐5000元医药费。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小徐踩中小年违法搭建的水泥踏板从而摔伤,小年应当对小徐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徐在未取得老代和小年的同意、且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爬上老代家的房顶,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故小徐对自身的伤情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小徐的伤情,法院最终判令小徐和小年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即34786.03元,扣除小年已支付的5000元,应付29786.03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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