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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无证开摩托车 路面不平摔伤致死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2-12-25 11:30:34 打印 字号: | |

因路口有一堆施工方遗留的沥青,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黄勇路过此路口时摔伤致死。日前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20115292250分,黄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不熟悉路面状况的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于一路口有一堆干沥青凸起和部分凹陷损坏的路面,摩托车从此路段经过时摔倒,造成黄勇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多发伤、急性重度颅脑损伤,住院82天,花费医疗费二十余万元。20118202230分黄勇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事发路段在当时属于大地公司施工范围,并由所在的A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养护,黄勇父母在与两家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赔偿事宜将两者告上法庭。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两原告之子黄勇驾驶摩托车摔伤致死,其导致死亡的原因有:自身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路况不熟、路口有一堆干沥青凸起于路面、路面凹陷损坏。对于其中路口的干沥青堆、路面凹陷损坏之责的承担,被告A区管委会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维护者,对事发路段路面存在的状况(干沥青堆及路面凹陷损坏)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而被告大地公司作为施工方,其所施工项目中包含事故地,依据《蚌埠市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大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场地、施工车辆的清理、清洁,并确保不污染城市道路。故大地公司应当对事发地点存在干沥青堆承担相应责任。而黄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身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路况不熟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摔伤致死,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也受到了行政机关的相应行政处罚,故其应对自身伤亡承担主要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分担,依据本案案情本院按黄勇和两被告以73的比例承担为宜。遂判令大地公司及A区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两原告因黄勇死亡造成的医药费、医疗器械费、杂费、修车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合计653100.07元的30%,即195930.02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且赔偿款已实际履行完毕。(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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