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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春游摔骨折 校方赔偿一万多
作者:王阿晶  发布时间:2012-12-25 11:31:13 打印 字号: | |

 

一年级小学生在春游时不慎摔伤,谁来承担责任。日前,蚌山法院审结此案。

孙小小系蚌埠某小学的一年级在校生。2012331日学校组织学生郊外春游,在游玩过程中孙小小不慎摔倒。学校老师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前臂骨折,给予静脉输液及石膏固定术后回家休养。次日至45日在自家附近的诊所输液治疗,因症状未得到缓解,又于201246日前往本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左拇先天性狭窄腱鞘炎,2011411日在该院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术、内固定术及左拇狭窄腱鞘排解术,住院21天,共花去医药费22753.36元(医保已报销14183.05元),出院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孙小小提起诉讼。

蚌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原告孙小小在被告某小学处学习、生活理应得到照顾、保护。而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责任,未尽合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小小发生伤害事件是在某小学组织的春游过程中,应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而作为组织者的校方,在对孙小小进行春游相关事宜的安全防护教育,以及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具有重大过失。孙小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小学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职责,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某小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孙小小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3657.44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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