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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渠哪得清如许
——叩问法官的“公正”
作者:张潇潇  发布时间:2012-12-25 16:48:10 打印 字号: | |

法官职业的第一要求是公正。

——宋鱼水

记得是大三那年,宋鱼水这个名字之于我们这些尚未走出校门的法科学子开始如雷贯耳。当她的先进事迹与丰硕成就被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时,让我印象深刻的却是她接受采访时不经意间说的这句话。公正的实现是人类孜孜不倦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的社会理想和目标,当然更是我们这些有幸成为人民法官、从事司法审判事业的人不变信念。

什么是法官最宝贵的品质?宋鱼水们答曰:“公正”。公正不仅仅是实体结果上的公正,同样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有心中对公正的信仰,同样在程序的公平上,在自我的言语举止和行为规范上也要刚正不阿。外化的公正行为与内心的公正观念同样重要。

公正与否,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和案由、标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能一件标的只有一元钱的案件判决,却完全能影响一位公民去法院寻求公正的信心。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是法律上的真实,如果在程序上失去了公正,裁判的事实就失去了意义。法官如果不被信任,法律也就形同虚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程序上的公正在树立法律职业的威严上、树立法律信仰上更为宝贵。

然何谓公正?法官司法如何才能公正?笔者私以为经过法官之手的每一件判决都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方能谓之为公正。第一,判决必须合乎社会公众和舆论公认的正义;第二,判决须合乎法律规定;第三,判决须及时快速的做出;第四,判决须社会可接受并能够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诚然,只有心中充满着对公正无限的信仰的法官,才能做到具体司法时的公正。

法官判案是一件非常复杂的智力活动,而不是用标尺、天平就能解决的物理活动。法官的公正意识,不仅要在法官个人心中,更应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实现。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公正的司法将破坏人民对法治的信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

司法何为?法官何为?公正何来?在民主与法治不断进步的途径中,在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渴求中,这是一个宏大而又现实的课题。法院中执掌法槌的法官,应该是一批具有守护社会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忠诚,具有在一次次价值冲突中做出合理判断的能力的人。这些素质的具备,需要法官不断锻炼自己的思辨能力,不断叩问自己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仰。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司法之渠得以常清,必然来自于法官们对于“公正”正本清源的信仰与坚守。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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