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的粗心,给单位造成二十余万损失。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9月14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公开预售某小区的房屋。按照当时的规划许可,14-17层的房屋结构是两间卧室、一间客厅、书房、厨房、卫生间等,18层-跃层的房屋结构是两间卧室、一间客厅、厨房、卫生间等。2009年11月22日原告郭某某到该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签订房屋认购单,要求预购18层1802号房屋。同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用途为商住,建筑面积118.03平方米。每平方米4469.76元。共计527565.78元。房屋平面结构图见本合同的附件一。但被告工作人员却把诉争房屋结构平面图粘贴成17层的房屋结构图。后期,原告按照约定交纳首付款、办理按揭贷款。2011年6月30日,被告交付房屋。原告拿到诉争房屋的钥匙后,发现房屋的实际结构与合同中粘贴的房屋平面图结构不同,房屋结构少一间书房,便找到被告协商,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在付清房款后,被告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地点、楼层及面积交付原告房屋。但交付房屋结构与合同约定的平面图结构不符,故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时,房屋结构已事先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划及设计单位设计确定,不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更改。现房也已建成,无法改变。故原告要求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持。经法院主持调解,在诉争房屋价格鉴定基础上。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解除2009年11月25日签订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付给原告购房款及补偿费共计75万元,原告按接受房屋时状态将房屋返还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