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自己长期不在蚌埠生活,便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房屋,没想到多年后忽然知悉自己房屋已被出卖多年,并一直由买房人居住着,吴某为此一直都很纠结。在多次协商要回被卖房屋无果后,遂诉讼至法院。近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吴某终于要回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
原告吴某系原蚌埠某工厂职工子弟学校的教师,案外人张某系该学校的校长,1996年吴某转到上海生活、工作。吴某在学校工作期间,被某工厂分配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7?。吴某回上海后,便委托张某管理该房。1999年蚌埠某工厂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将分配给吴某使用的房屋卖给了吴某。因吴某常年在上海生活,便委托张某帮其办理了此套房屋的产权等相关手续。2000年12月16日,张某与被告秦某达成协议,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卖给了秦某。随后秦某即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与其家人搬进一直居住至今。2002年8月25日,张某办理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后,诉争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产权登记在吴某名下,随后张某将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交给被告秦某。2009年春吴某在得知房屋被张某卖给秦某后,便多次与张某及秦某协商腾退房屋等事宜未果。2012年年初,张某因病去世,吴某遂将秦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腾退房屋。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细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偿被告秦某人民币25000元,被告秦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房屋;在被告秦某腾退房屋后就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权属纠纷与被告秦某无关。双方就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别无其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