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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 瘫痪职工维权获支持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2-12-28 16:39:47 打印 字号: | |

在单位值班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治疗病情虽有好转,但一直仍处于半瘫痪状态,单位在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后续医疗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李某于20004月起开始在蚌埠市某区机关从事值班、保卫工作。2011115日中午,原告在单位传达室值班时突发脑溢血,后被紧急送往蚌埠市某医院治疗,李某病情虽有好转,但现在仍处于半瘫痪状态。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李某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李某患病后,李某单位除在初期为李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外,后对李某就再也不闻不问。李某家人在多次与李某单位协商无果后,李某于20123月向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确认李某与其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单位依法为其补缴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裁决:李某自20004月至今与其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李某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费用。李某单位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于20004月进入原告单位,一直从事保卫、值班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自20004月至今李某与其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单位应当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李某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李某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综上,依法判决维持了蚌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李某单位就该判决依法提起了上诉。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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