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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代老子告状 无授权被驳回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3-01-07 15:55:22 打印 字号: | |

90岁高龄的李父因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与我市一家房屋开发公司发生纠纷。其子老李以父亲的名义提起了民事诉讼,蚌山区法院近日审结此案。

法庭在开庭审理时,因原告未到庭,便询问作为代理人的老李,诉讼是谁的意思表示,老李痛快的回答:“我父亲已经90岁了,啥也不知道了,都由我做主,起诉是我的意思,民事诉状是我写的,父亲签名是我签的。”询问他是否是其父亲的监护人,老李说不是。询问他授权委托书的由来,老李承认也都是自己一手经办的,并笑呵呵地说:“他现在活着,由我来跑,他死了还是我跑,其他人都不问。”

法庭向老李释明,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的民事诉状签名是老李所签,本次起诉行为也是老李的意思表示,并非原告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原告本人亦没有出庭,无法对其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依法确认,故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老李听后,对此表示不理解,法院无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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