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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打工受伤 雇主承担责任
作者:聂雪梅  发布时间:2013-01-07 15:57: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雇员损害纠纷案件。

安徽省怀远县的王飞一直在家务农,看着身边的人纷纷进城打工赚钱,心里也很痒痒,决定也进城一试身手。在老乡的介绍下,王飞找到了广告安装的活计,谁承想第一天上班便遭遇了横祸。头天上班,王飞经“包工头”老李安排,在蚌埠一桥面上安装公告牌。工作过程中,肇事者马圆驾驶无号牌双轮摩托车行驶经过,因天黑视线不好,正好撞塌了在桥面上王飞负责施工的脚手架,导致王飞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了重伤。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老李未经许可在道路上施工,肇事者马圆、老李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飞受伤后,被送到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肋骨骨折戳伤内脏,胆囊被切除,花去医疗费近6万元。经鉴定,王飞胆囊切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肝破裂修补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老李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后,便再无力支付,双方因赔偿产生争议,王飞便提起了诉讼。

庭审查明:老李也只是个“包工头”,他从一家广告公司承接了该广告安装工程,该家广告公司具有承接广告业务资质,诉讼涉及的广告业务该公司办理并领取了户外广告登记证,但老李是没有安装工程资质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雇佣王飞进行广告安装工作,二人之间雇佣关系成立。王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老李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飞在提供劳务时因交通事故受伤,自身没有过错,故老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广告公司作为发包人,将业务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老李施工,有一定过错,应当与老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几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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