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4月的一天上午,蚌埠市某电力公司承包一新建电缆项目在街道上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某社区的工作人员李某在走访社区居民时经过施工现场不慎摔伤,经蚌埠市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双侧桡骨小头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主张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根据原告受伤程度、实际情况以及原告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蚌埠市某电力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等损失合计459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