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离婚时对银行债务的承担已经做出了约定,但没有想到前夫未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而自己对银行的催收又怠于处理,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0年10月,被告人杨某的丈夫邢某因经营的养鸽厂需要资金周转,便同杨某商量申办一张信用卡,通过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获取资金。当月14日,邢某、杨某和汽贸公司的业务员吕某、担保人赵某共同到本市某银行,以杨某名义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分期购车还款业务。邢某持该信用卡到某汽贸公司刷卡透支人民币25万元。几天后,邢某又在该公司办理了退车手续,汽贸公司将23.2万元(扣除1.8万元税金、提车费用等)交给邢某。杨某在按期偿还6笔还款金额后即不再还款,此后尽管银行卡部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杨某仅将银行的催收信息转告前夫,却一直未予还款,至案发时共透支本金197882.52元,利息21575.61元,合计219458.13元。
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贷款当时是为了养鸽厂的资金周转,同时其在和邢某离婚时已经约定该笔借款由邢某负责偿还,故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触犯法律也是无心之失,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对涉案有关的被告单位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购车合同、信用卡透支明细表、催收记录、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受他人指使申办的信用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杨某又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