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乘坐被害人刘某的比亚迪牌轿车,趁自己独留车中之机,将刘某放在车上提包内建设银行储蓄卡盗走,紧接着步行至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内,从自动取款机上分4次取走该银行卡内存款8000元。2012年5月20日,被害人刘某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内存款被盗,遂打电话询问程某,程某承认盗窃事实,并答应还款,但其后一直未还。后刘某向警方报案。
蚌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储蓄卡并取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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