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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又犯新罪 不思悔改从重处罚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3-02-20 14:51: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李某1997年、2008年分别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7月刑满释放。出狱后,李某却未能从前两次的犯罪中吸取教训,再次无故殴打他人。20115111许,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在蚌埠市某饭店内吃饭,在该饭店门口无故殴打刚吃完饭欲离开的被害人王某,致王某轻伤。

蚌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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