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在自己汽车旁小便且不认错,结果一冲动将人打伤。近日,蚌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辉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2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刘亮酒后内急,便跑到路边一辆汽车旁解决,“事”毕后刘亮又用脚猛踢车胎,这一幕恰被车的主人唐辉看见,唐辉便上前予以斥责,双方话不投机发生争吵,刘亮拾起一块砖头砸向汽车,唐辉挥拳朝刘亮的面部打去,结果造成刘亮鼻骨粉碎性骨折伴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刘亮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刘亮不文明的行为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其具有一定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