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成功调结一起汽车租赁纠纷案件,租车人将租赁的车借给了他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租赁的汽车也被抵给了受伤人,不但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汽车车主也受连累。
2010年初,李军刚满19岁,刚考取了驾照,不免向朋友炫耀一番。朋友会开车,可还未取得驾照,很想过过车隐,于是鼓动李军去租车。李军就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汽车,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索赔,剩余部分由租车人全部负责。协议签订后,李军将租来的车直接交给了朋友王勇,王勇开着车就邀请了朋友一起外出喝酒,期间结识了在歌舞厅工作的张丽,酒过三旬,王勇驾车带着张丽兜风,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王勇当场死亡,乘车人张丽受伤。
张丽受伤后向法院起诉,因肇事司机已死亡,且是酒驾,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法院判决汽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现法律对此已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将该租赁汽车作价3万元给了张丽,充抵赔偿款。汽车租赁公司赔付后,找到了李军进行追偿,要求赔偿损失,李军也感到很冤,车租来摸都没摸,不仅朋友死了,自己还要掏这么多钱,肠子都悔青了。
李军在汽车出事后,就跑了,法院费了很大劲找到了李军,开始李军态度非常不好,横下一条心,只讲“没钱”,经过法院的多次做工作,释明法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军赔偿租赁公司汽车损失,租赁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