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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还原 如何分割意见相左
作者:寇学年  发布时间:2013-04-26 16:15: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涉及分割拆迁还原房屋的离婚案件。经过法官多次协调,原告小山与被告小丽离婚,被告小丽放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涉及安置房屋的财产权利,原告小山补偿被告小丽28000元。

案情简介:20113月份,原告小山与被告小丽经人介绍相识,2011510登记结婚。20119月份,原告小山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小山与拆迁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小山建筑面积85平方米,被拆迁家庭按2人(小山与小丽)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85平方米。2012518日,双方举行了婚礼,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婚前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对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应当分割,双方意见不一。

小山认为:该产权调换房屋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该产权调换房屋系婚前小山的个人财产被征收还原后衍生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没有改变。故不应当分割。

小丽认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还原是依据房屋和每户人均面积给予产权调换的。该产权调换房屋虽然系原告的婚前财产,但是被征收还原系依据原告小山家庭按2人计算面积进行还原的。故该房屋含有被告小丽的份额,应当进行分割。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释明了《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内容,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产权调换的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征地拆迁农户家庭人口数确定。产权调换面积标准:1.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含45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2.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不实行产权调换。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离婚协议。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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