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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3-04-26 16:15: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张华起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对于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特殊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故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华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对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认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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