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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虚构债务 侵财不成反被重罚
作者:刘心乐  发布时间:2013-05-08 16:10:01 打印 字号: | |

夫妻间应相敬如宾,即便要分手,也应坦诚相待,理性分割财产。可就有这么一个丈夫,眼看着要离婚了,为达到独占共同财产的目的,竟串通朋友伪造了30万元借条,采取诉讼欺诈的方式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丈夫煞费苦心骗取的调解书被依法撤销,并被法院处以10万元的罚款。正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27月,妻子吴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同丈夫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丈夫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有“夫妻共同债务30万元”应共同偿还。王某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民事调解书。该份调解书载明:2009720,王某向第三人李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未还,李某为此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领取了生效的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

妻子吴某则向法庭陈诉,其从未听说过丈夫在外借钱,且夫妻也未经商,共同生活期间也无大项支出,无对外借款的必要。其认为,不排除借款是李某和王某恶意串通而伪造的,企图损害其合法利益。

2013年元月,吴某对第三人李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出再审,法官通过调阅诉讼卷宗发现,该笔借款存有可疑之处。首先,该笔借款是发生在王某夫妻关系存继期间,且数额巨大,但在妻子吴某表示对借款不知情的状况下,王某未能够对借款的去向作出合理解释;其次,该起诉讼案件是发生在吴某起诉离婚之后,按照常理,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让吴某参与诉讼,但整个诉讼过程王某均未让吴某知道,并迅速的同李某以调解方式结案,做法亦违背情理;第三,该笔借款,在吴某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李某除借据之外,未能够对借款的来源和支付方式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借款事实。通过对证据的认真分析研究和普法教育,李某和王某最终承认并写下悔过书,交待了整个经过:2012年初,王某为了达到在离婚时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吴某的目的,找到李某帮忙,谎称借其30万元,并伪造了借条。李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同吴某顺利的达成了还款协议,并领取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蚌山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丈夫王某为达到在离婚诉讼中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妻子吴某的非法目的,同第三人李某之间恶意串通,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法,提起诉讼,骗取了法院作出的(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因两人的诉讼欺诈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对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并决定根据王某违法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和悔过态度作出罚款决定。

【法官心语】夫妻一场,理应坦诚相待,好聚好散,不能因离婚财产分割而不择手段。没有诚信,想通过违法的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其后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什么也得不到,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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