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婚姻法》对探视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探视权的行使在时间、地点、方式上都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
第一,思想教育。为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切实做好教育工作,注重人性化执行。增强当事人认识能力,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关系,通过探视权的行使,能够避免孩子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防止孩子出现自私、胆小、冷漠的性格特征。探视权的行使不仅保证子女身心健康,而且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在遇到双方矛盾较深无法化解时,可以动员双方当事人的的父母、亲属、朋友等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第二,细化探视权行使方案。涉及探视权的离婚案件,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为便于以后的执行工作开展,引导当事人双方就探视权行使时间、地点、方式达成详细协议,并载明调解书上。
第三,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执行过程中要区别不同情况,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理由,分析子女能否单独作出拒绝被探视的意思表示。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子女在14周岁以上的,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子女在14周岁以下时必须鉴别其拒绝探视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