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七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退伍军人,2012年12月7日晚战友聚会上,被告李某某趁被害人高某酒醉在包房沙发上睡觉时,将高某放在包房茶几上的黑色苹果4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730元。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现已发还被害人高某,被害人高某及其家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