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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借钱不还 职工起诉还款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13-06-17 09:47:2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陈某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

原告陈某原在我市某服装厂上班,被告刘某系该厂厂长,原、被告系上下级关系。20091031,被告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叁万元整。刘某2009.10.31。”2012年原告离开被告工厂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出具的借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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