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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 法院判决给付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13-06-17 09:48: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蚌埠某羊毛衫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资5000元。

原告李某于20107月至20125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约定每月2500元工资,被告尚欠20124月、5月工资未付。2012126,被告单位总经理王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某工资4月至5月肆仟伍佰元整,王某。”并加盖蚌埠某羊毛衫公司公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及时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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