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蚌埠某羊毛衫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资5000元。
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约定每月2500元工资,被告尚欠2012年4月、5月工资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及时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蚌埠某羊毛衫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资5000元。
原告李某于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在被告单位工作,双方约定每月2500元工资,被告尚欠2012年4月、5月工资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及时给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