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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买成 银行找上门
作者:葛育春 徐俊  发布时间:2013-06-17 09:49: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因15年前商品房买卖而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9989月的一天,老杨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当月,老杨又与A公司、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对所购房屋的具体信息、贷款数额、还贷方式、还贷期限等做了约定,同时还约定,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将钱以转账的方式直接转入A公司在该银行所开立的户头,老杨以所购房屋作抵押,A公司在老杨取得房产证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前,为老杨的这笔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发放后,老杨因其他原因提出要退房,A公司同意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A公司向老杨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老杨购买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现老杨本人申请退房,该同志在银行办理的存一贷二按揭贷款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由A公司承担,与老杨无关。”拿着这份承诺书,老杨觉得踏实了。没想到的是,15年后,老杨收到法院传票,银行起诉要他偿还贷款。老杨心想:“自己没欠银行的钱,哪来的贷款呢?”原来,A公司向老杨出具承诺书后,将该房卖给了他人,未偿还老杨买房时在银行的上述贷款。

银行方面认为老杨与银行自愿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合同相对方,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老杨觉得冤,自己并不是买房人,自己也不认识买走房屋的那个人,房地产公司曾经向自己承诺过贷款与自己无关,况且房地产公司既得了全部房款,又占有使用了用老杨名义借的银行贷款,最终却没有偿还贷款,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A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依据老杨的申请,追加了A公司为第三人。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老杨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贷款由银行直接转给A公司,A公司占有使用贷款至今。老杨与A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实际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且合同解除后,A公司给老杨出具了承诺书,老杨也通知了银行。A公司是实际享受贷款合同项下权利人,现应承担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蚌山区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偿还银行贷款义务。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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