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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怠于过户 违约赔付三万
作者:邵卫东  发布时间:2013-06-24 09:36: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富和被告陆芳(均为化名)于2010516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被告陆芳付给原告张富违约金3万元及中介费800元。

2010516原告到安徽省蚌埠市旭日房产经纪公司看到被告在此登记的出售房屋信息。尔后通过该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契约。契约主要内容为:“……被告自愿将某处房产(35平米)转让给原告,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二、原告于2010516付给被告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元,余款将在2010522前办理过户(公证)时壹次付清给被告……”契约签订当日,原告付给被告定金5000元,被告陆芳出具了收条,同时原告付给经纪公司800元中介费用。后因被告原因双方未能办成房地产过户公证手续。同年710日,双方又补充了协议内容。写明:“因被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公证,由被告再收取原告伍仟元定金(5000元)等到产权证办好,若被告不愿卖给原告,应承担叁万元违约金”。当日,原告又付给被告定金5000元。被告又出具一张内容相同的收条。后被告一直不履行合同,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承担违约金3万元及中介费8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契约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被告定金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与原告办理过户公证手续。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卖房义务,已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责任,买卖契约明确约定,被告承担3万元违约金及中介费用。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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