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富和被告陆芳(均为化名)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被告陆芳付给原告张富违约金3万元及中介费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契约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被告定金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与原告办理过户公证手续。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卖房义务,已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责任,买卖契约明确约定,被告承担3万元违约金及中介费用。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富和被告陆芳(均为化名)于2010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契约;被告陆芳付给原告张富违约金3万元及中介费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按契约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被告定金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与原告办理过户公证手续。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卖房义务,已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责任,买卖契约明确约定,被告承担3万元违约金及中介费用。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