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但有立功表现,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新某大酒店办理退房手续时,乘人不备将被害人马某来遗忘在前台上的一辆奔驰车钥匙拿走,到酒店北门停车场用此钥匙将被害人马某的黑色奔驰轿车车门打开,将放于车副驾驶室内小行李箱里的2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退赃2000元返还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