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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履行依据 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者:史秀峰  发布时间:2013-07-22 09:20:55 打印 字号: | |

称合同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但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2012413,原告倪某与被告顾某签订一份买卖喷绘机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喷绘机一台,价款为53500元,付款方式为,在201251343500元,余款10000元分8个月付清,每月1日前支付,如未按约付款,应支付违约金不低于10000元。原告起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将喷绘机交付被告,被告收货后,仅给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8000元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8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供合同履行的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合同履行情况亦无法核实,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仅能证实双方建立了买卖关系,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作为合同的供方,应承担货物交付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未提供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依据不足,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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