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8月底刚调到民一庭办案,还没时间适应,便接收了几个案件,其中一个是离婚案件。原告诉状中称:其与被告结婚已四年多,现其已怀孕四个多月,但因为婚前不够了解被告,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出生后由原告抚养,现有存款、首饰归原告所有,其他款项归被告。在电话通知被告时,被告态度不好,冷言冷语说其在外地,没有时间来法院,不待我说完便挂断电话。
后隔了一天,我又给被告打电话让其来,这次被告到了,但看其面容能感觉到他的怒气和尴尬。在让他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我瞥到在被告的旁边站在一个怀孕的年轻女子,突然意识到她可能就是原告,一问还真的是。我想既然能一起来法院可能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何不现在就尝试调解,于是我和书记员把原告领到调解室,让被告到另一调解室等候。我安顿原告坐好,便向朋友聊天一样与其聊起来,询问其起诉离婚的原因,听完之后证实了自己最初的判断,原被告间无大的矛盾,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父母之间有一些矛盾,被告在中间没有处理好。接着我让书记员陪着原告继续开解她,我到了另外一个调解室与被告交流。我和被告聊了至少有一个小时,期间我基本上都在倾听,只是偶尔站在女性角度让其换位思考,从而理解妻子的一些任性做法,告诉其通过我与其妻子的交流发现其妻子与其无大的矛盾,其妻子十分爱他,孕期的她的一些看似无理的做法只是希望得到更多的关爱,委婉提示其在其妻子与父母的关系处理上应该更有艺术。经过一番交流,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妻子求和。原告起初还有些坚持,但后来经不住我们的劝解,终于和丈夫和好。
看到原被告手牵着手向我道别并表示感谢时,我的心里乐开了花,觉得自己的工作非常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