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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被占 要求腾退获准
作者:章一鸣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3-09-06 09:35: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支持了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石某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其于20084月从蚌埠市某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处住房,于201235办理了产权登记。但之后发现房屋被被告侵占,其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不予理睬。被告的做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位于房屋并赔偿原告201235日至腾退之日的租金损失并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没有侵占原告的房屋,其所住房屋系十几年前开发公司交予其使用的,而原告是在近期才与开发公司成立了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原告所提交的产权证不能证明是被告现所住房屋;被告没有从原告手里接收过任何房屋,也没有侵占原告的房屋,原告应当要求开发公司将房屋或房屋钥匙交与原告,应该起诉开发公司,要求其完成房屋交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且原告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原告已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物权,原告依法有权收回房屋,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每月7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双方合意租赁且未举证证实租金数额的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虽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侵占诉争房屋,但派出所的出警情况记录证实诉争房屋现系被告占有,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所住房屋腾空交给原告陈某并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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