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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久修未好 4S店被判弃旧换新
作者:王太胜  发布时间:2013-09-11 11:11:09 打印 字号: | |

因发动机故障,汽车被送4S店维修,4S店开启发动机后一直未能准确排查维修,致该车在4S店存放近三年。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4S店为车主更换一台全新发动机,近日,蚌埠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2009927,刁某购买了某品牌车一辆,价款338800元,厂家为该车提供24个月或行驶5万公里的保修。2010314,车辆发生故障,刁某遂电话告知4S店其故障情况。次日,刁某将该车开到4S店维修,经过当日检查维修,车辆未能修复,其工作人员告知刁某要跟厂家技术交流,3184S店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车已打开发动机,等待结果。之后,刁某前往4S店交涉,协商未果。之后,因该车发动机故障原因一直未能准确排查维修,该车存放在4S店近3年。

法院认为,刁某所购买的某品牌车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作为维修保养该车的4S店得知后,要求刁某将车开到其处检查维修,双方建立了承揽中的修理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本案中,在修理车辆因启动后车身抖,发动机声音大,4个故障指示灯亮的故障时, 4S店在未与刁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了该车的发动机,存有过错。另外,从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看,被告在无小型车维修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该车的发动机,亦存有过错。因4S店之过错,导致该车停放在4S店近3年,至今未能修复。综上,刁某要求更换发动机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4S店为刁某更换全新发动机一台,判决后,4S店不服判决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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