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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母亲患病身亡 独女继承房产遇阻
作者:寇学年  发布时间:2013-09-16 15:47: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房屋继承案件。父母早年离婚,独生女小丽与单亲母亲杨某相依为命。20132月,杨某突发心血管疾病去世,杨某生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小丽找了多个部门要求继承均未得到解决,无奈将该房屋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1991年,杨某与丈夫离婚,带着独生女儿小丽一起生活。201010月,杨某与蚌埠市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蚌埠市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付清后,房屋交付杨某实际居住。20132月,杨某因突发心血管疾病死亡,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小丽做为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产,多次与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产权部门、公证处交涉,要求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均被拒绝。无奈状告开发公司,请求:1、确认小丽系杨某唯一合法继承人;2、判令开发公司协助小丽办理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1991年杨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也未收养子女,其父母也早已过世。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思考:本案突出了独生子女如何实现继承权的问题。现行法律对确认唯一继承人的继承权规定还是空白。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案原告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诉讼继承缺少被告。原告的母亲购买该套房产,开发公司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故在本案中认定原告是唯一继承人的同时,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开发公司协助登记过户的请求。现在的独生子女家庭较多,发生继承就可能会出现这类问题,本应是继承的纠纷却将卖房的合同相对方告上了法庭。为避免这类继承现象的发生,建议1、就确认唯一继承权出台相关法律或者解释;2、独生子女家庭在财产的继承上可以早做安排,为子女日后继承带来方便。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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