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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责后 依法追偿获准
作者:肖蓉  发布时间:2013-09-16 15:4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获准。宣判后债务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00913,被告张某向李某的丈夫赵某借款20万元整,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赵某去世,被告张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于20041221重新给李某出具了借条一张,金额为85000元,约定20053月还齐,王某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并注明:“此款系原借赵某款尾款数。”20059月李某以张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催要未果为由诉讼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同年929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分期偿款协议,2006年8月分期还款期满,张某分文未还,李某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28日,李某、张某、王某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王某总计代为偿还169039元。王某代偿后遂诉讼来院,要求张某偿还其代偿款1690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系张某的女儿,张某向赵某的借款20万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欠李某的借款,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张某理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其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作为担保人代其偿还了李某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和执行费用,依法王某在承担保证责任代张某支付李某的债务169039元后,有权向张某追偿。遂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代偿款169039元,何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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