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损害赔偿案。原告潘某因买了被告某置业公司的门面房产生纠纷,这是潘某因该房而提起的第二次诉讼。
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与该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一直未办理领房交付手续,2012年2月准备出租时,去办理领房交付手续才发现室内屋顶布满了排污管道,原告第一次诉至法院要求该置业公司立即拆除屋顶的所有管道并承担诉讼费,法院支持了其请求。此次原告因为被告擅自铺设管道的行为造成原告房屋10个月无法正常使用,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后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5万元,被告仍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