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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人流迁延未愈 状告医院获赔两万
作者: 施君 周春艳  发布时间:2013-09-18 09:48: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原告唐某因不当人流手术身体受损,经调解,被告蚌埠某私立医院一次性赔偿其损失2000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

201288,唐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妇产科做人流手术,医院先为原告实施药流没有成功,后医院又为原告进行两次刮宫手术,术后身体一直不好,经过多次治疗未见好转。2013年元月原告到上海检查治疗,确定是人流手术不当造成的。原告称,被告是一家私人医院,经证实其没有做人流手术的资质,被告的违法、违规执业给原告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期治疗费用等共计17万多元。被告庭审中只认可原告的医疗费,请求法院驳回其他费用。

经过庭审调查,审查证据后,法官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庭后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整并承担此次的诉讼费,双方签字认同。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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