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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签约无人付款 表见代理公司埋单
作者:葛育春 徐俊  发布时间:2013-09-24 15:51: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混泥土销售合同纠纷,认定被告孙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由建设工程承建方A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7万余元。

2010A公司承接了蚌埠某中学运动场塑胶跑道工程,A公司员工赵某是该项目负责人。被告孙某作为现场施工人员拿着赵某交给他的“A公司蚌埠某中学运动场塑胶跑道项目部”印章与B公司签订了混泥土买卖合同。于是,这份既有孙某签字,也有项目印章的合同成为三方产生纠纷的源头。

庭审中,被告A公司承认赵某是自己委托的该项目的代理人,但并没有委托孙某作为委托代理人,更没有授权孙某与B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公司也没有所谓“A公司蚌埠某中学运动场塑胶跑道项目部”印章,况且公司已经支付给孙某土建部分工程款77万元,公司与孙某之间是分包关系,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由签约人孙某自己承担。

被告孙某在庭审中陈述,认为自己只是A公司员工赵某找来负责施工的,项目部公章是赵某交给他的,在工程施工、结算方面也使用了该公章,自己不应承担向B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的责任,应当由合同实际签约方即A公司承担。

案件在审理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成为焦点?虽然能确定B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用于该运动场建设工程,但仅这一份既有签名又有盖章的购销合同尚不足以判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法庭遂向蚌埠某中学调取了《运动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验证报告书》等相关工程建设的书面材料,并与校方该工程负责人进行了谈话。遂发现,该印章多次用于该工程相关的联系单、决算单上,且在结算报告书中施工单位意见栏也加盖了该印章。工程结束后,蚌埠某中学已经把该工程决算款183万足额支付给A公司。法官认为,A公司依据这些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单据组织开展工程修建,并于竣工后获得了工程款,却在付款的时候拒绝承认签订加盖该印章的买卖合同是有违常理的。另由于A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私刻印章,也不能证明自己与孙某是分包关系,及支付给孙某土建部分工程款77万元中包含与B公司混凝土买卖合同的款项。合同上有A公司该工程项目部印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孙某有代理权,法院认定孙某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遂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27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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