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调解结案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沙与被告大刘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双方所生之子小刘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有一天时间可以和小刘单独相处。后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第二条原告对小刘探视权的约定。
承办法官将被告大刘找来,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最后大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大刘每周星期六上午将小刘送至本市某小区门口由原告小沙接走,星期日下午送回到本市某小区门口交被告大刘;如被告大刘搬家,接送时间不变,地点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