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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不悔改 行窃再“进宫”
作者:张勇 许富宝  发布时间:2013-09-29 09:48: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冉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2183时许,被告人冉某窜至本市某小区,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盗窃小区5号楼1单元9号室内现金人民币4400元和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告人冉某采取插片入室的方法进入5号楼1单元7号盗窃室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基准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人退赃8000元,两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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