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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声小孩哭声 假绑架真勒索
作者:王林 许富宝  发布时间:2013-09-30 11:27:59 打印 字号: | |

三名不法男子利用父母爱子心切,在电话中变声孩子哭声,自导自演绑架案,敲诈勒索孩子家长。近日,三被告分别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处以一年到四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告人赵某,让其一起跟他行骗。3月初,被告人杨某购买了全国地图、手机、手机卡和银行卡等作为作案工具,到厦门市赵某的住处,将银行卡交给赵某,让其取钱用。在小孩上学的时间段,被告人杨某拨打蚌埠区号0552加随机号码,拨通电话后,杨某变声为小女孩的哭声,当被害人误以为其女儿被绑架时,杨某又变回自己的声音,以被害人女儿在其手上,要求被害人将现金打入其提供的银行卡内为放人条件相威胁,强行索要钱款。被害人按照杨某的指示汇款过后,被告人杨某立即让被告人赵某和戴某去银行取款。三人以相同的方式成功作案两次,获得钱财62300元。后经庭审查实,在第一起中,在被害人将钱打入戴某的账户后,被告人杨某才告知戴某是诈骗来的钱,答应若帮忙取款,给其一定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一起犯罪,被告人杨某敲诈成功后,被告人戴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后,仍帮助取款,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起犯罪,被告人戴某与被告人杨某、赵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戴某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系累犯。被告人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有坦白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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