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法院调解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于签调解协议当天履行完毕。
原告时某与被告肖某于2013年1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时某将其位于蚌埠市蚌山区某街二间门面房出租给被告肖某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每月3500元,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被告因该房下水道不通等原因,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房租,双方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
承办该案的法官了解到被告租赁该房从事小吃生意,投入资金比较大,生意也不尽人意。通过做双方的工作,双方都做些让步,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肖某于签合同当天将租赁房腾空交付原告时某;并于当日支付时某租金6500元,水电费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肖某即到附近的银行取现金交付拖欠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