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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代偿借款 前夫理应偿还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13-10-11 16:40: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小青偿还为其垫付的20万元及利息。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1月夫妻双方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期限一年。20123月,蚌山法院对小青与刘某离婚一案作出判决,准许原告小青与被告刘某离婚;夫妻共同债务40万元,小青与刘某各承担20万元。上述共同债务40万元即原、被告在银行的40万元贷款。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于20123月向银行偿还了全额贷款。后向被告追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已由法院生效的判决确认由双方各半负担,双方均应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但被告在贷款到期后并未偿还,原告替被告偿还的部分,理应由被告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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