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解除了原告五年的心病。
2007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本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2008年3与1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房屋钥匙及相关资料证明,原告遂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随后原告发现所购房屋西山墙有渗水问题且较严重,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及小区物业公司交涉,被告及小区物业公司也多次组织维修,均未果,原告与被告均很无奈。眼看房屋交付即将满五年,原告害怕质保期已过,被告不认账。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住房山墙渗水问题进行构造防水的改造和材料防水的维修,改造维修应符合《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维修费人民币30000元,原告自行修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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