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但因未明确公开何种信息,近日,蚌山法院依法近日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
蚌埠市蚌山区某村村民于某,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用于企业经营,后有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拟进行项目建设,为核实拆迁的合法性,于某于2012年6月13日要求规划局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区域地块上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法律文件。2012年6月28日,规划局答复于某:你可以持答复书一个月内在工作日的下午3:00—5:30,持有效身份证明及该项目的合法证件(土地证及房产证)到市规划局二楼档案室查阅。于某接到答复书后并未到规划局档案室查阅,而是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复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维持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某仍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法官再次要求于某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事项,但于某仍未明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申请被告规划局信息公开,规划局依法受理后,对于某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由于于某要求被告公开信息的事项内容不明确,不具体,致使被告无法提供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故被告在书面答复中告知于某持有效的合法证件到被告单位档案室查阅其要求被告公开的相关信息,被告的答复并无不当。因为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故对于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于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