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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撞废久未还 引发高额租赁费纠纷
作者:王公尔  发布时间:2013-10-15 15:00:20 打印 字号: | |

租赁的车辆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被报废,几年来,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此事如何解决,一直协商未果。随着时间的推移,眼看租金越滚越多,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很着急,无奈,出租人将承租人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07816,原告秦某与被告许某在蚌埠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一份车辆租赁协议书,约定:许某从秦某处租赁牌号为皖C白色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月租金4500元。合同签订后,秦某即将租赁车辆交付给许某。许某在支付了部分租金后,既没有按约支付余下租金,也未将租赁车辆交还秦某。秦某于20101月找到许某后才得知,租赁车辆早在2008年秋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已被撞报废了,双方遂协商支付剩余租金及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秦某无奈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许某偿付拖欠租金23万余元及归还租赁车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双方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秦某租赁给许某牌号为皖C的白色北京现代轿车归许某所有,许某一次性支付给秦某人民币115000元,双方就此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争议。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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