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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超诉讼时效 被告抗辩获支持
作者:汪艳 曹胜  发布时间:2013-10-22 11:12:08 打印 字号: | |

因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据此抗辩。日前,蚌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5月,褚兵因建房向魏永购买楼板78块,价款3900元,货到后,褚即付款。后因质量不合格,魏将该货款全部退还,但未将楼板拉回。201373,魏诉讼来院,要求褚给付货款3900元。诉讼中,被告褚兵辩称:自20085月起至起诉前,原告从未向其主张过权利,其起诉己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买卖楼板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在供给被告楼板后即享有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权,但该诉权应在两年内行使。原、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及合同履行的时间均为20085月,因此原告行使诉权的时效应从该月起算至20105月止。但原告在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遂支持了被告的主张,依法判?Q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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