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山法院对一起医务人员篡改病历,推定某医院有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11337.54元。
2010年3月,张某在某医院行右腹股沟斜疝高位结扎和修补手术,出院后仍感不适,并出现阳痿,经多次与该医院协商,并寻几方医院就诊未果。2011年1月,张某以某医院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支出住院费、其他医疗机构的诊费、药费、交通费等,合计6337.54元,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依据张某的申请,对某医院提供的病历委托相关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其鉴定意见为:病历中连续两页的内容不是同一人所写,病历中的主治医生署名也不是同一人书写。显然某医院的病历有篡改。而病历中的内容涉及使用何种药品及用量,有导致张某手术后不适,甚至阳痿的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医院病历资料是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护理常规,反映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由于某医院没有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该院的医务人员存在篡改病历资料的行为,故应当推定该医院院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