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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二年多 执行和解事了结
作者:刘润明  发布时间:2013-10-22 16:30:43 打印 字号: | |

20131016,蚌山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六名原告申请执行返还原物一案。

2010年底,六名原告将其共有的房屋租赁给一名被告,被告用于经营“酒吧”,双方因租赁费于2011年初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遂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案经一审、二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六名原告,并给付六名原告房屋租金合计6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向原告履行义务。

六名原告遂向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强制交付房屋(从事酒吧业)工作的复杂性,为了确保稳妥执行,首先决定执行第一套方案,让双方协商解决,力争和解执结本案。2013915,六名原告及被告在蚌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室经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酒吧内的四台中央空调折抵六原告的租赁费,于20131016日将房屋交付给六名原告。20131016日上午,六名原告在蚌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在现场的情况下,顺利收取房屋,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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