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游乐设施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法院得知被告购买了公共责任险,公共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小霞购买门票到被告娱乐场所游玩,人身受到伤害属于公共责任险理赔人员,因本案的审理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无关,为了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法院邀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庭外调解,在法院主持下,三方人员经过协商,促成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小霞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