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债款,扣留他人车辆,结果事与愿违。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老马(化名)返还原告小王(化名)出租车并赔偿原告出租车的部分营运损失。
被告老马是蚌埠市一名出租车司机。从2003年起,到温州承租原告经营的出租车从事营运业务,每天向原告交纳一定的经营费用。原告收取老马押金13000元。2012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不再从事营运业务,准备将车退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准备退还押金及油补。同年4月30日被告正式将出租车退给原告。原告却没有退还押金及油补。后因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押金及油补未果。2012年6月30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原告租用他人用于经营的出租车从温州开回蚌埠,并于当晚17时许向蚌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报案,报案称:其在温州帮老板开出租车,老板不退押金,故将老板的出租车开回蚌埠扣留。因原、被告之间纠纷协商无果,原告小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非法扣押的出租车及赔偿至返还出租车之日期间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原告欠被告押金不还,被告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合法占有的车辆采取开走、扣留方法讨债,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承担车辆返还责任。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鉴于此案的纠纷是因原告不退给被告押金引起,故被告赔偿的范围应当以原告的直接损失为准。遂作出上述判决。